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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未經商標代理機構備案的申請人,經營范圍中明確含有“商標代理”“知識產權代理”“商標代理服務”“代辦商標注冊手續”“商標注冊證照代辦服務”“專利商標的申報”“知識產權申報”“知識產權申請”等指向接受他人委托、以委托人名義辦理商標注冊事宜等商標代理含義的經營項目的,視同為商標代理機構,按照本意見第二條規定進行審查。
二、未經商標代理機構備案的申請人,經營范圍中含有“知識產權咨詢”“知識產權服務”“商標服務”“商標授權使用”“知識產權托管服務”“知識產權依法轉讓及交易服務”“法律服務所”等未明確指向商標代理含義的經營項目的,不視同為商標代理機構,不適用《商標法》第十九條第四款,依法予以審查。